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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为躲避高速倒伏树木撞车被判全责,驾驶人、管护单位均有责任

【案情回顾】
    

今年7月,杜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,途中突遇倒伏在路面上的树木。为紧急避险、避免正面撞击障碍物,杜某紧急变更车道。因事发突然、反应时间极短,杜某在变道过程中与相邻车道的车辆发生剐蹭,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。事故发生后,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驾驶人杜某操作不当,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    

杜某在承担了对方车辆的维修费后,认为此次事故根本原因是高速公路路面存在倒伏树木,存在通行安全隐患,高速公路管护部门未尽管理义务。据此,杜某诉至靖宇县人民法院,要求高速公路管护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
【审理过程及结果】
    

庭审中,高速公路管护部门称其已按照规定完成日常巡查、养护、设施检修及安全提示工作,不存在管理疏漏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   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高速公路属于有偿通行公共道路,管护单位对通行公众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及时排查、清理路面障碍物,消除道路安全隐患。本案事故直接诱因是路面倒伏树木,该隐患客观存在且直接引发驾驶人紧急避险行为。高速公路管护部门未能及时发现、清理倒伏树木,未完全尽到巡查、清障、安全保障义务,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。同时,杜某紧急变道过程中观察不周、操作处置存在瑕疵,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。综合事故成因、双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,法院依法酌定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。


【法官说法】
    

法官在此提醒大家:道路管护单位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依规开展巡查清障,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物等安全隐患。未尽管理义务致人损害的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    

驾驶人行车途中遭遇突发险情,虽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,但避险行为应当保持合理限度,应充分观察周边路况,稳妥处置,不能因避险而忽视安全操作义务。处置不当存在过错的,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    

需要注意的是,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,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。民事赔偿会结合险情成因、各方过错大小综合判定。如因道路隐患引发损害,请注意留存现场影像、事故材料、损失票据等证据,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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