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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债权人能否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?

 
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但是,如果债务人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,那么债权人能否向他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,主张权利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?

A通信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与B建设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、22日签署两份《工程材料/设备采购合同》,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出售的弱电工程所需设备,金额共计421.85万元,付款方式为现款现结。B公司收到设备后却迟迟未能支付货款。后,A公司知晓,C医院尚欠B公司弱电工程款合计644万元,且已到付款周期,但B公司一直未向C医院主张权利。

2026年6月2日,A公司在B公司欠付其货款421.85万元的范围内,以自己的名义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B公司对C医院的到期债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一、本案中,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两份《工程材料/设备采购合同》合法有效,A公司依约向B公司提供了工程材料、设备,但B公司尚未给付合同价款,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421.85万元。二、按照C医院与B公司签订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的约定,C医院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年后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(包括质保金)。双方于2024年3月31日签署《工程竣工验收单》,至本案立案时已逾2年,C医院负有向B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644万元的义务。故B公司对C医院存在到期债权644万元。三、C医院对B公司的涉案工程款债务已经到期,但C医院迟迟未向B公司付款,B公司也没有采取诉讼等方式向C医院主张上述到期债权,B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,影响原告A公司债权的实现。四、B公司对C医院享有的债权系基于建设工程产生的普通债权,并非基于抚养关系、赡养关系、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于B公司自身的权利。

故法院对原告A通信公司主张被告C医院向其支付第三人B建设公司欠付A通信公司的合同款合计421.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
法官说法:

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到期债权的实现,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,直接解决了多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,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。

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。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。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。四是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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