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顾】
2025年11月,毕某驾驶网约车沿天工路行驶时,与突然横穿道路的男孩刘某发生碰撞。事故造成车辆损坏、刘某受伤。经交警认定,刘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,承担主要责任;毕某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不够,承担次要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毕某的车辆被扣了27天,维修用时4天,毕某还垫付了4000元修车费。毕某经过计算,认定自己的损失高达16684元。她认为,刘某既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就应该赔偿自己损失,遂将刘某及其父母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。
【审理过程及结果】
接案后,办案法官向毕某释法明理:该案和普通的“车撞车”案件不一样,该案涉及的是机动车和行人。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按过错大小互相赔偿,这没有问题。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,适用的是另一套规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”据此,可以确认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对行人的单向赔偿义务,没有规定行人需要对机动车的损失负责。
办案法官向毕某作出进一步解释:机动车与行人相比,谁更危险、谁控制风险的能力更强、谁的损害后果更重,一目了然。所以,法律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,优先保护路上“最脆弱的人”。该案中,尽管交警认定行人负主责,但其主要作用在于当行人向机动车驾驶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时,该认定可以用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。但它不能成为让行人赔偿机动车驾驶人的依据。
“把机动车的财产风险转嫁给一个行人、一个孩子,这不合理,也不符合立法本意。”据此,办案法官驳回了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说法】
“优者危险负担”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公平归责原则,其核心是:谁更强势、更危险、避险能力更强,谁就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与更多责任,目的是保护弱势方,体现人身权优先。本案即适用“优者危险负担”原则。机动车相较于行人而言,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优者”,理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。法律倾斜保护行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,这并非偏袒过错方,而是恪守立法初衷,合理分配道路风险,维护道路出行的公平秩序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