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顾】
李某是马某的好友。马某曾因经营周转,向王某借款20余万元,双方未约定还款周期与还款日期,但多年来形成了固定的还款习惯,即每次还款前,双方会提前沟通确认当期还款金额,再由马某委托李某代为转账还款。此前每一笔代还款项均严格按照事前约定的金额履行。
不久前,马某与王某的妻子沟通,确认当期还款金额为5000元。随后,李某受马某委托代为转款。操作过程中,李某并未仔细核对金额,误将5000元输入成50000元。李某于当晚核对当日收支明细时,才发现自己操作失误。李某第一时间与王某沟通,向其说明情况,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45000元。王某以该笔款项是李某代马某提前偿还的剩余债务为由,拒不返还。双方经多次协商,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。
【审理过程及结果】
了解案情后,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45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。
庭审中,李某主张其与王某事前约定的当期还款金额仅为5000元,多转出的45000元因操作失误所致,王某无任何法律依据占有该笔款项,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,应予全额返还。王某辩称,该笔转账是李某代马某提前偿还的剩余债务,并非操作失误,不同意返还。
为证实自身主张,李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、案外人马某与王某妻子的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。其中,通话录音清晰还原了双方事前约定:明确当期偿还欠款5000元,双方并未就一次性偿还50000元、提前结清剩余债务达成任何合意。该证据直接推翻了王某的抗辩主张。王某虽提出抗辩,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,案件事实水落石出。
法院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: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。”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全案证据,足以认定李某当期应向王某转账的还款金额为5000元,实际转账50000元中,超出的45000元是李某操作失误所致。王某占有该笔款项,既无双方事前约定,也无任何法律依据,已构成不当得利。
最终,法院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,向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5000元。
【法官说法】
法官提醒大家,日常转账还款、资金往来时,务必认真核对收款信息与转账金额。委托他人代为转账的,双方更要明确金额、审慎操作,避免因疏忽输错数额引发纠纷。一旦出现转错、多转款项的情况,应及时保存转账凭证、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证据,主动与对方沟通返还。若对方不予返还,则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