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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因敲窗惊扰致心律失常,公主岭法院这样判

【案情回顾】


2025年12月13日傍晚,孙某在公司专心工作时,同事吴某突然敲击其工作区域的窗户,导致孙某受到惊吓,随后出现心悸、胸闷等症状,经诊断为“心律失常-室性期前收缩”,住院治疗5天,产生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。

孙某出院后与吴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,遂将吴某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,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4元。

【审理过程及结果】


接案后,法官经了解案情确认了本案的3项争议焦点: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;敲窗行为与心律失常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;责任如何划分,是否适用“过错相抵”。

针对第一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本案中,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安静的办公环境下,应当预见突然敲击窗户可能对专注工作的同事造成惊扰,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存在过失。

针对第二点,从医学角度来看,心律失常的诱因包括外界刺激、情绪波动等,孙某有熬夜、加班习惯,身体处于易疲劳状态,吴某的敲窗行为属于突发性外界刺激,是诱发其症状的客观诱因之一;从时间关联性来看,孙某在被敲窗后立即出现不适并就医,符合“无前者行为则无后者结果”的条件关系,因此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。

针对第三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本案中,孙某的心律失常主要是自身体质及熬夜、加班等因素所致,属于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;吴某的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

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、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,酌定吴某对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0%的赔偿责任;因吴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且孙某未构成伤残,因此不支持孙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
玩笑行为≠免责盾牌。即使是无恶意的玩笑,若在特定环境下对他人造成惊扰并诱发损害,仍可能构成侵权,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特殊体质≠风险自担。即使被侵权人存在基础疾病或处于易疲劳状态,侵权人也不能以“不知情”为由完全免责,仍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。

职场互动要充分考虑环境和他人状态,避免实施可能造成惊扰或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,尤其对处于疲劳、高压状态的同事,应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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