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顾】
2025年9月,猪场经营者李某将翻新猪舍的工程承包给孙某,孙某雇用张某到猪场负责筛沙子、搅拌混凝土的工作。工作期间,张某为节省体力,自行从附近工地联系了一台钩机,帮助自己向筛网倾倒沙子。钩机司机完成作业离开后,筛子突然倾倒,将张某砸伤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住院治疗21天。经司法鉴定,张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。
事故发生后,猪场经营者李某垫付部分医疗费,其余费用拒绝支付。张某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,要求猪场经营者李某、承包方孙某及钩机所属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【审理过程及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查明,猪场已将翻新猪舍工程发包给孙某,张某受孙某雇用,并由孙某为其发放薪酬。张某受伤时正处于孙某承包工程的作业范围内,双方劳务关系清晰成立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: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孙某作为雇主,未提供安全合规的作业环境,亦未尽到现场监督管理义务,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;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务工者,未经许可私自指挥他人装沙,明知筛斗承载有限仍违规操作,是导致筛子倾倒的重要原因,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;关于建筑公司,因钩机司机是出于私人情谊帮助张某,并非公司委派,因此无法认定建筑公司与张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,故依法不承担责任;猪场举证证实与张某无劳务关系,无侵权行为,无需担责。
综上,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孙某承担30%的责任,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,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其余70%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,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说法】
提供劳务过程中,安全是首要前提。务工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身安全负有直接注意义务,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不得擅自违规作业。因违规操作导致损害的,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
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,加强现场管理与监督,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否则将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。
工程发包、承包及劳务雇用各方,均应明确权责、规范操作,共同防范安全事故,避免因疏忽或违规引发纠纷、造成损失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