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顾】
2024年4月13日,高某在某美容院充值2000元,用于购买美容项目。此后,高某多次前往美容院消费。不久后,当高某再次到店消费时,发现美容院更换了老板。现任老板钱某称美容院已由其承兑,店铺经营者已变更,不能再履行原合同。为维护自身权益,高某将该美容院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,要求退还其剩余款项。
【审理过程及结果】
案件审理过程中,钱某提出质疑,认为自己只是承兑了店铺,没有义务承担前任经营者留下的债务,高某应向前任经营者主张权利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依托,没有独立的责任财产。经营者变更后,变更前后的个体户属于不同主体。新经营者并未自愿承诺原债务,也无证据表明其应对原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责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“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;无法区分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”由此可见,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。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,一旦形成债务,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,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。当个体工商户字号、经营者发生变更时,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,故个体工商户字号、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,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。
综上,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说法】
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,经营者变更不等同于债务转移,原经营者转让店铺、变更登记前,应全面清理债权、债务,主动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或结算方案,切勿抱有“一转了之”的侥幸心理。
债权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,积极核查登记信息并适时主张权利,明确经营者身份,并留存交易凭证。
新、旧经营者需要通过协议明确权责和债务承担问题,再依法办理登记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