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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参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案释法护航特色产业

为深入落实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“1113”工作总体思路,通化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,持续护航人参特色产业行稳致远。近日,通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参买卖合同纠纷案,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,为特色产业规范发展筑牢司法屏障。

2025年10月,某人参收购商与某参农签订《人参买卖合同》,双方明确约定参农不得在起参前对人参进行人工灌水,同时就定金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约定。收购商预先支付定金6万元。

距离约定起参日尚有8天时,收购商发现参农擅自拆除了人参种植地的塑料棚膜,认为此举会导致后续降雨浸泡人参,严重影响人参品质与重量,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随即通知参农解除合同。此后,参农将案涉人参转售他人,双方就定金返还产生争议。收购商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,要求参农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。

法院审理查明,双方在对人参样品随机抽样检查后签订买卖合同,约定以起货实际数量为准。审理过程中,收购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拆除棚膜后至起参日期间的降雨,对人参品质、重量产生了重大影响,其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关于拆除棚膜的行为性质,法院认定,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参农不得在起参前对人参进行人工灌水,参农擅自拆除棚膜,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,构成违约。但因案涉人参已被转售他人,无法认定降雨对人参的影响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,且双方对交易最终无法履行均存在过错。

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,法院认为,收购商提出解除合同后,参农将人参另行出售,可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。合同解除后依法应恢复原状,法院最终判决参农向收购商返还定金6万元。

通化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特色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,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人参产业规范健康发展,以法治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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