遛狗不拴绳咬伤了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饲养烈性犬咬伤他人要承担的责任又与前者有何不同呢?近日,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某日上午,一路人正常行走,突遭犬主饲养的一只黑色大型藏獒攻击,左小腿被严重咬伤,当场血流不止,经报警送医后住院十余天。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,伤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犬主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等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昌邑法院立案后,承办法官围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向犬主释法明理: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而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,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,饲养人不得以 “已尽看管义务”“受害人主动靠近”等理由主张免责。
藏獒属于危险性较高的犬种,饲养人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与管理义务,未对犬只妥善圈养、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导致他人受损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后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:由犬主分期向伤者支付医药费及本案受理费,伤者放弃其余诉讼请求,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