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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不“离责” 抚养义务必须履行

夫妻离婚后,子女抚养费该不该给、能不能随意停?现实中,部分家长误以为抚养费是可随意取舍的“人情支出”,甚至以经济紧张、探视受阻为由拖欠、拒付。殊不知,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,并非个人可自由选择的权利。

王女士与张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,双方明确约定:婚生女由母亲直接抚养,父亲张某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600元,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。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合法有效,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然而离婚后,张某仅支付3个月抚养费便不再履约。多年来,其先后以经济拮据、重组家庭开支大、前妻不让探视孩子等理由,长期拖延、拒绝支付抚养费,累计拖欠费用超5万元。王女士多次沟通催讨无果,最终以女儿为原告代为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补齐拖欠抚养费,并继续按协议标准按时支付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抚养费支付义务不可随意免除、不能随意对抗,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
未成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,抚养费不是“可给可不给”的自愿支出,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。拒不支付抚养费,不仅违背家庭责任,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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