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,被告人多次在二手车市场大肆盗窃二手电动车,无视法律,肆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贪图不法利益,在辖区二手车市场内,先后分11次实施盗窃行为,共计窃取他人二手电动车16辆。被告人多次流动作案,连续实施盗窃犯罪,行为屡教不改,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,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,社会影响较为恶劣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多次实施盗窃行为,盗窃财物数量较多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严惩。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、作案次数、盗窃财物数量、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珲春法院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等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,严把案件事实关、法律关、量刑关,高效审结各类侵财案件,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以有力司法惩戒震慑违法犯罪,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治安稳定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