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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情相融合 化解农民赔偿纠纷


原告严某系汪清县农民。2025年8月,他乘坐案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。事故造成严某在内的多人受伤,经交管部门认定,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经鉴定,严某构成8级伤残,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,因李某未垫付任何费用,双方协商未果,严某遂诉至汪清县人民法院。

庭审中,李某对事故责任无异议,但称家庭遭遇重大变故:儿子患病耗尽家中积蓄,还欠下巨额债务,实在无力全额赔偿,双方一度争执不下。

承办法官考虑到机械判决可能导致执行困难,既无法保障受害人权益,也会让困难家庭雪上加霜,当即启动调解工作。法官得知李某的弟弟愿意帮其筹措部分赔偿款后,再次组织双方调解。法官向双方耐心讲解了实际困难与情理法理。

经过多轮沟通,严某同意放弃部分诉求,仅主张医疗费损失;李某弟弟则承诺一次性代为偿还11万元。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,严某撤诉,纠纷得以圆满化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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