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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送受伤别发愁 工伤认定来护航
近日,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的当事人张某将一面印有“秉公执法、正义凛然”的锦旗送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手中,对其公正司法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了感谢。

张某是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快递员。2024年“618”年中购物高峰期,因为货物较多遮挡视线,张某在搬运大件包裹进入电梯时,手指撞到了电梯轿厢凸起的棱角处。张某察觉到手指不适,但并未重视。同年7月,因手指活动障碍未缓解,张某前往医院就诊。入院记录载明:“患者自述于20天前左环指外伤后末节不能伸直。”医院最终诊断为左环指外伤性锤状指。张某随即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,认定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。但物流公司对此不服,认为张某并非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,且张某未及时就医,难以证明伤情与工作的关联性。该公司遂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。

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张某手指受伤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,且因工作原因所致。

针对公司提出的“未及时就医”“伤情存疑”等质疑,承办法官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慎审查与综合判断。与张某同片区的兼职同事吕某在调查笔录中明确证实,事发当天张某确实在取件时手指撞到电梯转角,并请其协助扶住电梯门。在张某与公司法人的通话录音中,对方并未否认受伤事实,反而问:“你没去(医院)看呢?”该语气表明其事先已知晓相关情况。另案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确认,张某在受伤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此外,法官指出,时值快递旺季,张某作为普通劳动者,缺乏专业医学知识,难以预判一次手指磕碰会导致锤状指,未立即就医符合常情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:认定张某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。

初审:刘海波
复审:王鑫
终审:韩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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