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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榆法院:微信账户被盗刷 小偷竟然是同事

一部手机的距离,有时也是一道法律的红线。


手机支付有多方便?买菜、打车、点外卖,一部手机全搞定。


可你有没有想过:那个经常帮你操作手机的人,可能已经悄悄记住了你的支付密码?


近日,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:被告人杨某利用同事张某“不常看手机”的习惯,先后两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,盗走张某银行卡内3490元。最终,杨某被判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



01
案情回顾:帮忙网购时,密码被“偷偷记下”

杨某和张某在同一家餐饮店上班。


张某不太会用智能手机,常常请店里的年轻人帮忙网购。杨某看在眼里,也“记”在了心里。


张某平时很少翻看手机,对账户里的变动毫无察觉。2025年5月4日,杨某趁张某不备,先后两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,将张某银行卡内的3490元转走。


直到5月7日,张某要交房租,才发现异常,随后报警。


02
法院判决:拘役一个月,罚金一千

通榆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

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法院综合考虑案情,最终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

一个看似“顺手”的动作,换来的是刑事案底。


03
法官说法:为什么构成盗窃罪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本案中,杨某趁张某不知情,擅自将其账户资金转走,属于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”。3490元虽然不算“巨款”,但已经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追诉标准,等待他的是刑事责任。


法官提醒:四招守住“钱袋子”



这起案件的教训,值得每个人记牢:

1. 支付密码不轻易示人——再熟的人,也不要当面操作你的手机支付;


2. 手机贴身保管——不要让手机离开视线,更不要随意交给他人代操作;


3.坚持定期查账——发现异常交易,第一时间止损并报警;


4. 不要让他人操作手机——既是保护自己,也是尊重他人。


来源:  通榆县人民法院

初审:  王晓盼       |复审:徐   勇

终审:  李光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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