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没在单据上签字,买的化肥、种子还有质量问题,这钱我不能给!”农户张某怎么也没想到,因种子有质量问题,自己拒付的17110元货款,经过法院一审、二审,最终还是得掏钱。不过在法官调解下,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最终达成和解,为这桩事画上圆满句号。
案情回顾
事情要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说起。2025年3月18日,农户张某在某农资商店赊购化肥、种子、农药,承诺秋收卖粮后给付14040元货款,并当场出具借条,后期张某又陆续在该农资店内赊购农药,货款3070元,张某承诺等到秋收之后一起还款。还款期届满后,张某却一直推托不给,农资商店多次讨要未果,只能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
诉讼中,张某坚持自己的说法,一是自己没在货单上签字,不认可这笔交易,二是觉得化肥、种子质量有问题,影响了收成,不该给全款。农资商店认为“没签字”不代表买卖没有发生,同时拿出了送货时的证人证言、双方之间的交易记录以及自己催要货款的通话录音,能证明张某确实收到了化肥。而张某所称的“存在质量问题”缺少专业机构的质量鉴定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确因所购种子、化肥导致减产的材料。经审理,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农资商店货款17110元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判决生效后,农资商店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法官了解到,张某一直不肯给付货款的原因是家中确有困难,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,希望能给予宽限。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,法官从中积极协调,向农资商店说明张某存在的困难,农资商店念在双方相识多年,考虑其家中困难,答应可以降低还款金额。在法官的多轮沟通调解下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张某于2026年10月前一次性给付货款13000元,农资商店撤回执行申请,至此,案件圆满化解。
法官提示
农户或市民在购置农资或开展各类商事交易时,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交易相关凭证,如签字确认的供货单据、收款收据等,上述材料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。如怀疑产品存在质量缺陷,应当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质量鉴定,做好证据固定工作,切忌仅以口头陈述作为主张依据。若纠纷实际发生,切勿消极处置,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矛盾,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,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来源:永吉县人民法院
初审:孙建安
复审:金珊
终审:刘宇峰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