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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区人民法院:爱心救助反受伤 释法明理化纠纷

     近日,一起因救助流浪狗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在调解员陈明伟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。原告张某某因在塌陷区救助流浪狗时被咬伤,要求辽源市塌陷区管理方给予赔偿。经调解员实地走访与释法明理,原告最终理解了法律责任的归属,自愿撤回了起诉。


    原告张某某在途经辽源市某塌陷区时,发现一只流浪狗掉入沉陷井中。出于对生命的关爱,张某某主动上前施救,不料在救助过程中被受惊的流浪狗咬伤。事后,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共区域因救助动物而受伤,遂要求塌陷区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双方协商未果,张某某来到了辽源市西安区综治中心提起了诉讼。

调解员陈明伟接到案件后,高度重视,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张某某,并一同前往事发地点进行实地考察。通过现场勘查,陈明伟详细了解了塌陷区的实际状况、沉陷井的具体位置以及事发时的环境条件。经确认,该塌陷区并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,但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并非塌陷区本身的安全隐患,而是其在自愿救助无人饲养的流浪狗过程中,因动物应激反应导致的意外伤害。

在掌握案件事实后,陈明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他首先对原告张某某关爱生命、挺身而出的善举给予了高度赞扬,表示其行为体现了社会的正能量,值得肯定。随后,陈明伟从法律角度向原告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。他指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。在本案中,被告塌陷区管理方对原告的受伤并无直接过错,原告受伤系其自愿救助流浪狗这一独立行为所致,与被告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因此,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。

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和耐心细致的沟通,原告张某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诉求在法律上的不合理之处。最终,张某某表示理解并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,自愿向申请撤回起诉。至此,这起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,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,也传递了司法的温度。




来源:西安区人民法院
初审:康崇瑞
复审:刘家圆
终审:邵  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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